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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關于印發(fā)《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試行)的通知(長民發(fā)〔2022〕20號)

關于印發(fā)《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試行)的通知

長民發(fā)〔2022〕20號

各縣市區(qū)民政局、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衛(wèi)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農業(yè)農村局、醫(yī)療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現將《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長沙市民政局

長沙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沙市教育局

長沙市財政局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長沙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長沙市農業(yè)農村局

長沙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6月16日

 

 

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態(tài)化救助幫扶機制,推動完善分層分類城鄉(xiāng)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20〕18號) 和《關于印發(fā)〈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的通知》 (湘民發(fā)〔2021〕39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發(fā)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農業(yè)農村、醫(yī)療 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救助幫扶工作,履行行業(yè)監(jiān)管責任。

第三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guī)定做好低收入 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qū)內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規(guī)范管理和相關服務。各級專項救助幫扶部門依申請按規(guī)定給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開展動態(tài)管理。財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做好社會救助資金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負責做好低收入認定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規(guī)范管理,分類救助;

(三)優(yōu)化服務,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五)家庭自救與法定救助、社會幫扶相結合。

 

第二章  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低收入家庭包括:

(一)特困人員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員為低收入人口。

第八條  特困人員家庭是指持有本市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持有本市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水平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規(guī)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持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yǎng)條件,且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水平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均月收入基準線,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tài)調整。

第九條  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算評估按照長沙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在計算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收入時,針對支出較大家庭可按對象當年度實際發(fā)生的非生活性固定支出月平均數額扣減家庭收入(以相應憑證為準),但同一對象的扣減額度最高不超過當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非生活性固定支出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員中患病的對象除醫(yī)保部門報銷、醫(yī)療救助、大病保險、責任主體賠償,臨時救助、城市困難群體幫扶之后,個人年度實際自付醫(yī)療費用超過醫(yī)保部門規(guī)定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

(二)家庭成員在全日制學校(義務教育和研究生除外)就讀必須的學費和在幼兒園就讀必須的保育教育費;

(三)家庭成員就業(yè)必要的培訓費;

(四)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非生活性固定支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視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具體以實地核查、信息比對結果為準:

(一)家庭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二)家庭在申請社會救助前12個月內或享受社會救助期間非征地拆遷等原因購置房產或宅基地、豪華裝修住房的;

(三)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明顯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四)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

(五)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機動車、船舶或大型農機具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六)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并報省、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特困人員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程序按照省、市相關文件確定。

第十三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應以家庭為單位,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區(qū)域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法定監(jiān)護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xù)。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guī)定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證明其申請前6 個月收入及財產狀況等的相關材料;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材料;離異家庭提供關于財產分配、子女撫養(yǎng)情況證明材料;其他需要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xù);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 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 對于已經受理的低收入家庭申請,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員與低收入家庭認定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低收入家庭認定經辦人員是指負責或具體辦理低收入庭認 定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后,綜合運用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 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結果應自受理申請后的9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十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申請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請受理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經 常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經常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 自收到配合調查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反饋至申請受理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委托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認定時限。

第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 濟狀況調查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qū))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初審意見及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 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示有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 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 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認定意見。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申請應進行入戶調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定,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結果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認定,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所在村(社區(qū))村(居)務公開欄及相關官方網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戶主姓名、家庭成員數量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區(qū)) 公布的信息應當加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公章。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 之日起2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規(guī)按程序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權限下放至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jiān)督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作為專項救助幫扶的參考依據,各專項救助幫扶部門應綜合各方面情況后按程序審批確定對象救助幫扶資格。

已經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應在一個月內提交專項救助幫扶申請。逾期申請的,專項救助幫扶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進行該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第四章 動態(tài)監(jiān)測

第二十四條  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 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農業(yè)農村、醫(yī)療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救助幫扶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困難群眾數據庫,搭建低收入人口動態(tài)監(jiān)測信息平臺,實現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部門業(yè)務系 統數據互通共享,為救助幫扶部門開展救助幫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集中排查、日常走訪、隨機抽查、部門數據共享比對等方式,將符合條件的對象納入監(jiān)測范圍。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測對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鄉(xiāng)村振興部 門納入監(jiān)測范圍的脫貧不穩(wěn)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fā)嚴重困難戶及當地通過綜合研判發(fā)現的其他困難家庭。

第二十六條 專項救助幫扶的動態(tài)管理由各專項救助幫扶部門負責,各專項救助幫扶部門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對于低收入家庭,各專項救助幫扶部門按照行業(yè)分類救助的原則,負責監(jiān)測各項救助幫扶政策落實,對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各專項救助幫扶部門要及時核實情況,并辦理退出手續(xù)、終止救助,同時各項救助幫扶數據信息要互通共享。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和救助幫扶條件的,應當主動告知其政策。

 

第五章 救助幫扶內容

第二十七條 加強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的救助幫扶,按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執(zhí)行。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對因火災、 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  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經認定屬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單人戶”政策執(zhí)行;不屬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救助漸退期結束后按規(guī)定退出。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與防止返貧監(jiān)測對象的有效銜接,對于防止返貧監(jiān)測對象中的整戶無勞動能力戶,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臨時救助等救助保障范圍。

第二十八條 加強低收入家庭專項社會救助。各救助幫扶部門可對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制定相關救助政策,及時根據困難類型給予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yè)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相應專項救助。

第二十九條 加強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幫扶。有條件的地區(qū),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等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給予水電費減免(補貼)、燃氣費減免(補貼)、有線收視費減免(補貼)等幫扶,具體減免(補貼)標準及范圍由各相關職能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發(fā)展社會工作服務,創(chuàng)新“五社聯動”機制,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chuàng)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工作。對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發(fā)意外事故等情況的低收入家庭,引導慈善組織提供援助。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民政及各專項救助幫扶部門應建立監(jiān)督檢查制度,組織對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監(jiān)督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

第三十二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新增、死亡或家庭收入、家庭非生活性固定支出明顯增加、減少、家庭購房、購車等經濟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的,30日內應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

拒不履行相關義務,未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簽署授權書,未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有關證明、證件,或證明、證件提供不齊全,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的,可終止受理認定申請或不予認定。

提供虛假情況,刻意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低收入家庭認定,騙取相關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縣級專項救助幫扶部門負責對違規(guī)騙取的相應社會救助幫扶資金或物資依法依規(guī)予以追繳。

第三十三條 從事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guī)免于問責。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設立舉報監(jiān)督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聯合救助幫扶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級救助幫扶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歸長沙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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